一、办事依据 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[1995]20号文,关于公布《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》的通知。 二、办事职责 此项工作由杭州市市容环卫监察支队犬管理科承办。 (一)宣传、贯彻《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》; (二)热情接待群众有关犬类管理的来信、来电、来访和投诉; (三)对批准养犬者,及时登记并核发证、牌; (四)认真做好犬只注册验审工作; (五)制定全市性的捕犬方案; (六)加强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。 三、办事程序 (一)个人申请养犬的程序 1、申请养犬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领取《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》。 2、如实填写《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》,经当地居(村)委会证明,到所在地街道(乡镇)和区市容环卫管部门审核后,报市犬主管部门审批; 3、市犬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应通知犬主在15日内携犬到兽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犬只的检疫和免疫,并领取《犬类免疫证》; 4、申请养犬人应持《犬类免疫证》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缴纳只登记费,并领取《养犬许可证》和犬牌。 (二)单位申请养犬的程序 1、申请养犬的单位持书面报告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领取《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》; 2、如实填写《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》,经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证明,到所在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局审核后,报市犬主管部门审批; 3、市犬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应通知申请养犬单位在15日内携犬到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犬只的检疫和免疫,并领取《犬类免疫证》; 4、申请养犬单位应持《犬类免疫证》,到市犬灯管理部门缴纳犬只登记费,并领取《养犬许可证》和犬牌。 (三)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程序 1、申请养犬者应持本人护照,暂住证和书面申请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领取《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》。 2、申请养犬者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,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的有关规定,具备《动植物检疫证明》; 3、申请养犬者在本市购买的犬只,按本市居民的办证规定和程序办理。 (四)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址和住址变化,需变更养犬地点的,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《养犬许可证》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领取《更换登记表》,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(街道、乡镇)和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核,报市犬类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,办理有关变更手续。 (五)准养犬的注册验审程序 1、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,为《养犬许可证》的年度注册验审期; 2、犬主应在年度注册审期内,携犬到市兽卫生防疫部门,进行犬只的检疫、免疫; 3、犬主应持《养犬许可证》和《犬类免疫证》,到市犬类管理部门缴纳年度注册验审费,办理验审手续。 四、办事期限与结果
犬类主管理部门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。对符合准养条件的,凭有效的《犬类免疫证》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、登记、注册、验审手续。犬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《养犬许可证》和犬牌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答复并说明理由。 五、办事纪律 1、坚持依法行政、努力做到办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文明执法、文明办案。 2、严禁以权谋私、利用各种权力和工作之便吃、卡、拿、要。 3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,高效服务、礼貌用语、热情接待来电来访。处理公务中不得放弃原则或刁难办事者。 4、严格遵守市容环卫行业的职业道路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。对严重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政处分,对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5、接受社会公开监督,对违纪违法者可向市容环卫投诉中心投诉,事事有落实,件件有结果。 投诉电话:0571—85170431 市市容环卫局、市容环卫监察支队办公地点:体育场路238号 邮政编码:310003






